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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风险提示案例 | 某账户组拉抬股价以达到满足创新层市值条件违规案例
      2020.07.24

         为加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力度,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陆续推出与交易相关的风险提示案例。我司将持续转载,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市场法律知识,以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

      案例分析

         拉抬打压股价主要表现为投资者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拉抬打压是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

         202026日至430日期间,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与其涉嫌关联的多个账户共同持续、频繁、高价买入该公司(集合竞价),拉抬并维持股价,致使期间内股价累计涨幅达148.12%,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达到进入创新层的市值标准。

         上述账户的交易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九条等相关规则。该实际控制人被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其涉嫌关联的账户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重要知识点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4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

      (二)单个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四)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

      (七)对单一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一)通过对及其发行人、挂牌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交易的;

      (十二)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三)通过控制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九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本栏目内容转载自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对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